案例研究:窃取比特币并不构成盗窃?

从法律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要求提起刑事诉讼。如果涉及盗窃,则需要2000多元的标准(这是北京的标准,经济发展水平因地而异)。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处理机构不承认比特币和以太坊的财产属性,则无法满足备案标准。这也是当地经济调查部门一般遇到涉及虚拟货币的各种刑事案件的情况。问题。

事实上,虽然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将比特币和以太坊定性为财产,但他们并未明确将其视为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当局对比特币和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敏感。

最近由区块链法团队代表的第一起比特币网络侵权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布,该法院确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属性,这是中国司法机关的首次确认。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比特币属性的不同识别,涉及区块链密码资产(如比特币)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也产生了一些不同的判断,因此标题“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案例中分析出来。

案例1: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案例概述:

2017年9月,钟使用遥控器进入比特币的服务器,将代码插入比特币钱包程序,将100比特币转移到他的个人钱包,并导致该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6,000元。

事件发生后,钟某向公司退回了90比特币,其他10比特币无法收回。

钟某主动投降公安机关,如实供认上述犯罪事实。

原讼法庭:

被告人钟某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多元,情节严重。他的行为构成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应该受到惩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钟被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指控指控。

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他自首,所以法院依法给予他较轻的处罚。

法院裁定,被告人钟某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他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钟忠收回了10张非法比特币,并将其退回北京比特兰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2:吴的盗窃案

案例概述:

2016年2月22日,吴某偷走了金五的“MMM”投资平台的账号和密码。 Wu使用五个帐户和密码通过篡改付款地址窃取受害者帐户中的比特币70.9578(价值人民币205,607.81)。吴某将在“火币”交易平台上窃取比特币,并从交易中收回所得款项。

一审法院裁定吴某犯有盗窃罪,被判处六年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吴的上诉和他的二审辩护人提出,吴从受害人的账户中窃取比特币的事实尚不清楚,证据不足。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并不是盗窃的犯罪对象。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

被告吴洪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金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最初的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本根偷走了受害人Jin的价值超过20万元的比特币这一事实。证据由第一和第二法院核实并相互核实。

在受害人金某支付代价后,他获得了比特币,这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而且代表了受害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受刑法保护。

原判判刑不合法,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问题焦点:

首先,盗窃比特币会侵犯什么样的合法利益?

非法获取“刑法”第285条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在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 “刑法”第六章“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罪”和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规定了犯罪。本章所列罪行主要是扰乱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法的罪行。具体而言,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对公法利益的侵犯,因此必须是对非特定大多数对象的非法侵权,并且可以包括在本犯罪规定的范围内。

然而,比特币的盗窃是演员为了非法占有而窃取其他人的比特币的行为。它不会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也不会非法获取有关未指明物品的信息。这一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比特币被盗是指特定对象“财产”的获得,主要是个人合法利益,即财产权侵犯。

第二,比特币是受刑法保护的财产吗?

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必须同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没有生命力。张明熙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客体的财产应具有三个特征,即管理的可能性,转移的可能性和价值。 (1)比特币的所有者可以对他自己持有的比特币进行支付和转让等管理行为;可以通过启动公钥和私钥将比特币转移到其他地址;事实上,比特币价值的经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此,比特币具有财产犯罪客体的财产特征。

根据2017年关于防止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不能在该地区用作货币,并不意味着比特币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不可否认的是,与其他虚拟资产一样,它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特别是在实施民法通则之后,虚拟财产在民法领域得到了认可,在确认比特币在刑法领域的“财产”属性方面应该没有障碍。

第三,窃取比特币的行为被认为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行为,并且存在刑事处罚漏洞。

如果认为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它基本上否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根据这种待遇,可能给实际解决其他刑事法律问题带来困难,并形成刑事处罚的漏洞。

例如,在欺诈性比特币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欺骗其他人的比特币。由于行为人没有入侵和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因此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行为。刑事责任。例如,演员使用暴力,胁迫等来迫使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移到演员的账户。由于演员不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他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在将比特币盗窃描述为非法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时,有许多不合理的要点。尽管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等同起来仍存在许多障碍,但毫无疑问,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特性。因此,窃取比特币罪的特点是盗窃罪,以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使犯罪和刑罚得以适应。

(1)张明伟:“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2015年第3号法律。

来源:区块链方法

作者: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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