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支持印度对全球科技巨头加征重税的观点

经合组织支持印度对全球科技巨头加征重税的观点 图片提供:apap.com

总部位于法国的全球政策论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发布一项提案,要求各国对利润丰厚的全球科技巨头公司(例如Google,Facebook和Amazon)征税,这与印度今年2月上市的公司相仿。

该提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并注意到将一些利润和相应的征税权重新分配给跨国公司有其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它旨在确保跨国公司在开展重要业务的所有市场中都应纳税,即使它们在该国没有实体存在。

印度也一直在研究与数字公司税收相似的概念,印度直接税中央委员会(CBDT)于2月起草了重要的经济存在(SEP)概念。 SEP提议,外国公司必须从印度产生的收入中支付30-40%的数字税。此外,它补充说,拥有超过20万用户的公司将必须根据印度产生的收入纳税。

经合组织秘书长安吉尔·古里亚(AngelGurría)表示:“我们正在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并继续推进基于共识的解决方案,以在2020年之前全面改革基于规则的国际税收制度。”

他还补充说,如果到2020年未能达成协议,将大大增加各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风险,对本已脆弱的全球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经合组织总部设在法国,是34个有市场经济国家的民主国家以及70多个非成员国政府的论坛。该组织开会讨论经济增长,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法国是最早向科技巨头征收所谓的“数字税”的国家之一。

印度对科技巨头的税收规定

但是,印度的规则草案受到了通过其印度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的公司的批评。普遍的批评是,公司将不得不改变其整个控股结构以遵守新的税收制度。

最近在6月,来自20国集团(G20)成员国的财长们还得出结论,它们的经济将必须找到一种向全球技术巨头征税的通用方法,这些巨头的数字商业模式比试图对其进行监管的税收系统发展得更快。

除税收外,印度政府还一直在考虑多项政策变更,例如《中介准则修正案》和《数据保护条例草案》,以规范外国公司在印度的运营。

据称,电子和信息技术部(MeitY)即将完成的中介准则草案建议,在印度拥有超过500万用户的中介机构应按照印度法律成立,并在印度设有永久注册办事处。与印度的节点官员。

根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案,“中介”一词包括电信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络托管服务提供商,搜索引擎,在线支付网站,在线拍卖网站,在线市场和网吧。

此外,印度政府还一直在考虑过去一年的数据保护法案。 《 2018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草案在该法案中提出了数据本地化授权。它还建议将适用法律的所有个人数据的一份副本保存在印度境内的服务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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