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法规看全球加密货币行业的监管

概述概述

背景:本文将解释当地监管机构对ICO,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STO等的监管方法和历史规则。谨慎和开放的监管态度,高昂的合规成本,以及每个国家的数字货币市场是否将被纳入监管范围?

报告报告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于2019年11月6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交易平台立场书》,以提醒从事STO的公司或个人注意适用的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1. 首先,它拥有香港第一(证券交易)和第七(提供自动交易服务);
  2. 至少一个证券化代币项目;
  3. 平台资金必须由第三方托管;
  4. 客户98%的虚拟资产在线存储在钱包下;
  5. 外汇保险需要覆盖95%的资产;
  6. 最好在没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情况下申请,因为单一实体原则和其他业务的申请将包含在监管范围内;
  7. 必须是中心化交易平台;
  8. 只服务合格的投资者;
  9. 采用的操作框架和使用的技术应确保为客户提供与证券行业中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担保。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见附录。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局对虚拟资产的态度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在ICO上发布了声明(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声明,尽管ICO中通常提供的数字代币通常被称为“虚拟代币”)。根据ICO的事实和情况,提供或出售的数字代币可能是《证券和期货条例》和《期货条例》(第571章)中定义的“证券”,并受香港证券法的约束。

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是否将ICO的数字代币视为证券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确定数字令牌是否为证券时,需要考虑许多相关因素,例如令牌的条款(包括其特征)以及基础平台和业务模型,例如令牌是否用于为项目提供资金以促进支付系统或在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工具。

《证监会声明》概述了可能由数字代币构成“证券”的三种产品,即,在集体投资计划(CIS)中,数字代币被视为股票,债券或股权。

如果ICO中出售的数字令牌代表公司的股权或所有权权益,则可以将其视为“股份”。例如,代币持有人可能有权获得股东权利,例如公司清盘时获得股息的权利和参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

如果数字令牌的目的是订立或确认发行人借入的债务,则可以将其视为“债券”。例如,发行人可以在指定日期或赎回时偿还投资本金并向其支付利息。

如果代币销售的收益由ICO计划者共同管理并投资于不同的项目,以使代币持有者可以参与分享相关项目提供的收益,则数字代币可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

股票,债券和集体投资计划被视为“证券”。

清晰的边界

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进行交易或提供建议的数字令牌,或管理或出售此类数字令牌的基金,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一方,不论其是否在香港,都必须获得证监会针对其在香港公众活动的许可证。如果某人是“一流专业投资者”的委托人,则对证券的交易只有有限的豁免要求。这包括有执照的投资中介机构,授权的金融机构,受监管的保险公司,受监管的集体投资计划,政府和各种机构机构。

如果ICO涉及向公众出售股票,则除非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适用《公司(清算及杂项规定)条例》第32章中的详细招股说明书(例如格式,内容和注册)要求。 ICO遵守公司(绕组和其他)的规定,但该条例表17所列的十二个“安全港”之一除外。一些安全港包括:

此外,如果ICO涉及向公众公开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则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必须得到证监会的授权。该条例第103条规定,除非获得欧洲委员会的授权或豁免,否则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均应予以发布,并且该广告,邀请或文件包含或邀请香港公众投资集体投资计划,即即属犯罪,可处罚款和监禁。因此,发布广告,邀请或文件以邀请香港公众投资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ICO将被定为刑事犯罪。

严格监管

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态度是认真而坚定的,它不仅是基于纸质的政策,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没有受到损害。

2017年12月11日,香港证监会向持牌法团和注册机构发出通函:关于与加密货币有关的比特币期货合约和投资产品。该通函提醒我们:“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但向香港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和相关服务(包括通讯或交易指令的交付)构成受监管的服务,而不论该公司位于何处香港必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牌照。”

在2018年2月,证监会向七个加密货币交易所发出警告信,警告他们不应购买或出售属于“证券''类别的加密货币。没有许可证。此外,证监会致信七家ICO发行人,其中大多数已确认遵守监管制度,或立即停止向香港投资者出售代币。

2018年3月,证监会也直接称其为加密货币公司Black Cell Technology的ICO活动,因为ICO活动是未注册的集体投资计划(CIS),被归类为“证券”。此外,证监会要求黑细胞向已认购该代币的香港投资者退还资金。

2018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发行人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公告》,并在证券监管体系中列出了两种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监督范围内:

第一类是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资金并在香港发行的公司。这些公司通常需要先接收这些公司,因为它们在香港分配了这些资金。受控活动的许可证(证券交易)。证监会还将对这些基金的活动施加许可条件,以对其进行监控。

第二类是具有管理“证券”和/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许可证的公司,并且需要申请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证监会或根据不符合“最低豁免要求6”的规定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组合,也将通过许可条件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监控。

2019年3月28日,香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发行证券类代币的声明》,其中规定了STO中的证券类代币为“证券'',并将其包括在证券和证券的范围内。期货条例。

随着2019年11月6日交易平台立场书的发布,中国证监会增加了数字资产法规的最后一部分。从那时起,与代币发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变得更加清晰。可以说,香港的监管机构一直保持审慎的态度,从未放松过。

国家区块链监管政策

在过去的几年中,全球对加密货币兴起的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加密货币”一词有点用词不当,但一些国家确实认为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有些国家将加密货币视为商品。

下表是发布加密货币法规的主要国家/地区的表格:

美国:强有力的监督,完善的立法

关于ICO的第一个重要公告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

2017年7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该报告由一个名为DAO的“虚拟”组织提供。出售的“ DAO令牌”是“证券”。它提供代币以交易所以太坊(ETH),并使用筹集的ETH提供项目资金。 DAO代币持有人愿意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利润,作为他们对DAO代币投资的回报。

根据美国证券法,证券包括“投资合约”,这是对普通企业的货币投资,其合理预期利润来自其他企业家或管理人员的努力。 SEC表示,涉及证券的特定交易的要约和出售将取决于事实和情况。

自今年年初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发布了至少12项相关的处罚和审查事件。在这些罚款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处以30,000美元至300万美元的罚款;处罚目标很广泛,包括3个加密货币交易平台,3个涉嫌欺诈ICO的公司和2个进行ICO项目的公司,两个提供资产管理的公司或基金以及与个人的诉讼,这是一个区块链概念公司。

中国:ICO被禁止使用加密货币

迄今为止,对ICO最为严格的回应是中国人民银行,该银行于2017年9月4日与中国的其他六个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通知,禁止在中国发行ICO。在通函中,ICO被宣布为未经授权的非法筹款活动。该通知还禁止将数字令牌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该通知指出,ICO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律和货币属性,并且与货币没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所有ICO必须从通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已经通过ICO筹集的资金必须退还给投资者。

禁止数字代币融资和交易平台赎回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买卖虚拟货币以及提供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定价,信息和中介服务。

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提供与ICO相关的服务或产品,例如开户,注册,交易,结算,清算和保险。到目前为止,中国只倡导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但对于硬币区块链项目的态度一直没有改变。

新加坡:严格的法规,但公开合规

2017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一份新闻稿,澄清说如果该代币构成《证券与期货法》(第289章)(SFA)规定的产品,它将在新加坡发行或发行。数字令牌受到监管。 。

MAS还指出,鉴于ICO的匿名性以及在短时间内可以轻松筹集大量资金的可能性,它们很容易受到AML / CTF风险的影响。 MAS正在评估与不纯粹用作虚拟货币的数字令牌相关的AML / CTF风险监控方法。

MAS指出,数字令牌的功能已经超越了仅虚拟货币的范围。例如,数字令牌可以代表发行者的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因此可以构成SFA的集体投资计划中的股份或单位要约。作为另一个示例,数字令牌可以代表发行人所欠的债务,因此根据SFA被视为债券。

如果数字令牌是SFA定义的证券定义,则发行人将遵守招股说明书(除非获得豁免),并且发行人和中介人还将获得SFA和《金融顾问法》(第110章)的许可。要求(除非获得豁免)和AML / CTF要求。

2019年1月14日,《支付服务法》由新加坡议会审查并正式颁布。该法案直接影响新加坡市场上的许多数字货币交易所,钱包和OTC平台,并从风险控制和合规性方面全面监督相关业务。该法案的范围是在新加坡市场经营的所有相关机构不限于在新加坡注册的机构。正式启动后,有关机构将有六个月的时间向金管局备案。

第一个许可证适用于“货币兑换商”,获得许可证的服务提供商只能提供货币兑换服务。该法规的范围非常狭窄,因为这些是通常由小型企业(如独资经营者)提供的场外服务,并且风险有限。金管局主要监察供应商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第二个许可证“标准付款机构”可以提供七个定义的付款服务的任意组合。如果实体持有的电子货币不超过500万美元,并且每月交易额超过300万美元,则可以申请许可证。此类服务提供商将受到较低程度的监管,其监管环境类似于香港金融管理局为数字货币兑换而设立的“沙盒”。

第三张“大额付款机构”许可证受“标准付款机构”许可证规定的所有业务的监管。由于涉案金额较大,风险较高,许可要求更加严格,监管范围也较广。

总而言之,新加坡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涉及支付类型的令牌交易(例如比特币)的第三种“大型支付机构”许可证。

俄罗斯:相关规定不明确

根据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副行长Olga Skorobogatova的说法,2017年6月,中央银行打算引入自己的国家加密货币。 2017年9月4日,俄罗斯银行发表声明,警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高风险,并认为现在承认俄罗斯的加密货币交易为时尚早。

2017年9月8日,俄罗斯财政部长安东·西卢安诺夫(Anton Siluanov)在莫斯科金融论坛上表示,财政部将在2017年底之前对俄罗斯加密货币进行监管。根据Siluanov的说法,购买加密货币并不是对加密的禁令,而应像购买证券一样对待。 。

英国:审慎回应,但开放

2017年9月12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ICO上发表声明,警告消费者ICO是“非常高风险的投机性投资”。 FCA警告人们,只有对ICO项目的质量充满信心并准备失去所有股份的人才应该投资ICO。

FCA警告ICO相关风险,包括大多数ICO不受FCA监管,缺乏投资者保护,价格波动,欺诈的可能性,并且大多数处于开发的早期阶段。此外,ICO不受公开招股说明书的约束,而是通常会发布“白皮书”,该白皮书可能不平衡,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

ICO是否受FCA监管取决于情况和ICO的结构。 FCA警告公司,他们应仔细考虑其活动是否可以构成对受监管的金融投资的安排,交易或咨询。

但是,近几个月来,随着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更新了加密货币准则,并且有关加密货币行业监管的一系列谈判将于今年年底开始,这种情况开始慢慢改变。

迄今为止,英国尚未制定任何专门针对加密的法律,其监管机构对加密货币采取了相当宽松的态度​​。尽管该国没有明确的加密货币法规,但加密货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交易所必须在FCA进行注册。指导原则强调,从事加密货币相关活动的实体应遵守当前的衍生金融法规。获取授权(例如期货和期权)。

但是,这将在英国的第五版《反洗钱法》于2020年1月10日生效后改变。交易所的Changelly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本茨(Eric Benz)谈到英国目前的监管情况时说:监管框架正在努力跟上新兴市场的步伐,并补充说:“我确实认为监管是一件好事,但只有在适当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才能营销新市场。将传统的旧法规应用于加密货币根本行不通,因为它的本质是为了避免法规。不仅在英国,世界各国政府还必须对市场和技术有更好的了解。”

附录

申请此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1. 交易的主题是证券化令牌;
  2. 至少有一个证券化令牌,已经有1、7个许可证。信托公司,其持有许可证以供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申请;
  3. 提供自动控制服务和令牌资产控制。去中心化交易所不受监管。场外交易不会自动进行交易或监管。

数字资产交易所需要哪些规则?

投资资产限制:

  1. 平台运营商应仅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虚拟资产(注1);
  2. 资产支持;
  3. 经具有可比性的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批准(证监会不时批准),视为合格或已注册;
  4. 具有发布后12个月历史记录的资产;
  5. 平台运营商应通过信托公司为客户为其客户持有客户的资产,并且该公司应为(i)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注2)的平台运营商的“关联实体”。

投资者限制

  1. 仅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注3);
  2. 只要只出售给专业投资者,就不受香港投资要约批准程序和招股说明书注册系统的约束。 (只要出售给合格的投资者,就无需披露)

异地监督

  1. 获证监会批准,用于介绍或提供新的或附带的服务或产品;
  2. 必须聘请证监会认可的独立专业公司对被许可人的活动和运营进行年度审查,并准备一份报告,以确认其符合许可条件以及所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受信任的独立三方审计)。

其他重点

  1. 不应为客户提供购买其虚拟资产的任何金融工具,并且应尽可能接近客户以确保与其所属的同一组公司中的公司不存在。 (不能进行保证金融资和证券借贷)
  2. 它应始终在香港拥有足够的流动性和自己的资产,例如现金,存款,国库券和存款证(但非虚拟资产则不行)。该金额应至少连续12个月等于平台运营商的实际运营。支出。 (财务稳定性要求,分类存款准备金)
  3. 持牌经营者是持牌法团,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
  4. 除非牌照的申请人是合适的候选人(注4),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
  5. 平台运营商应为以下各项的形成,实施和执行建立功能:适用于虚拟资产发行人的义务和限制的规则(例如,任何拟议的硬分叉或空投,发行人业务的任何重大变化) )或发行人通知平台运营商的监管行为的任何责任);在平台中包含虚拟资产的标准和应用程序(考虑了相关条款和条件中列出的标准);以及相关的暂停,暂停和取款在其平台上交易虚拟资产的标准,持有该虚拟资产的客户可以行使的选择权以及任何通知期限。 (需要建立一系列公共货币标准)
  6. 平台运营商确保公司的活动在由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许可的单一法人实体下进行。
  7. 只要平台涉及证券类型的代币交易活动(即使仅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SFC的监管区域就覆盖平台运营的所有相关领域。

利益冲突

平台运营商不应参与自营交易(注5)。

资产保护

  1. 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运营商确保(或其关联实体)将其98%的虚拟资产存储在在线钱包中,并将其在在线钱包中存储的虚拟资产限制为不超过2%。
  2. 平台运营商确保所购买的保险始终有效,并且其承保范围应涵盖将客户的虚拟资产保存在在线存储中的风险(全面覆盖)以及将客户的虚拟资产保存在离线存储中的风险。涉及的风险(大多数担保,例如95%)。

尽职调查

在使用货币平台之前,您需要进行以下调查:

名称说明

注1.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形式表达价值的资产,这些形式以数字令牌(例如数字货币,功能令牌或由证券或资产担保的令牌)的形式表示。 ),实质上相同性质的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货币资产或其他资产,无论该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和期货条例》所定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附注2.关联实体:提及“关联实体”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i)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65条通知证监会其已成为被许可人。 (ii)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法团; (iii)《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条例》(第615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许可证”; (iv)持牌人的全资附属公司;

注释3.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个人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个人(“个人专业投资者”)(单独或与配偶或子女共同开户);
  2. 委托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信托公司;
  3. (a)拥有不少于800万美元(或任何等值外币)的投资组合; (b)总资产不少于4,000万元(或任何等值外币)的任何法团或合伙企业;或唯一的企业是持有投资项目并由任何一个或多个个人专业投资者或上述2或3提及的人全资拥有的任何公司。

注4.合适的候选人:申请人是–(i)公司; (ii)《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1)条所界定的注册非香港公司;或(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号及第920号代替)(iii)符合以下说明且并非公司或非香港公司的法团–(由2004年第30号第3条修订)(A )主要在香港以外地区经营业务。活动的业务,如果在香港进行,将构成此类受监管的活动; (B)(如无第115(1)(i)及(ii)条,第114(1)条的条文;及(c)如该法团在香港有营业地点,则《公司条例》第16条(第622章)将适用于法团; (2012年第28号)(修订)第912条和第920条)(b)第125(1)(a)和(b)条所指的人已根据第126条提出了申请,要求其批准其作为这样的活动。人员; (c)根据第130(1)条提出的申请,要求批准使用处所作为申请人存储本条例所要求的记录或文件。

注释5.自营交易:是指以下帐户的交易活动:

结论

尽管各国对虚拟资产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各不相同,但我们可以看到,全球范围内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法规正在加速开发和实施。随着法规的完善,数字货币经济的野蛮增长将逐渐结束。对于数字货币行业的参与者而言,积极欢迎合规性已成为维持未来发展道路的唯一选择。您越早积极地遵守法规,就可以在行业的后半部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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