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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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加里(Francis Gurry)表示,中国“已将知识产权问题发挥了战略作用,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在经济各个部门的价值”。

这条道路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以及外国经济巨头参与龙的领土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生效,该协议旨在保护那些希望在中国境内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利用外资的人,由人大常委会(NPC)颁布。中国),只是为了对外资进行统一且明确的指示。

在以前采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独资企业法”的情况下,该单一设计超越并强制实施,过渡期为五年前,对先前的外国投资企业(FIE-外国投资企业)要遵守新的FIL指令,并将对中国公司适用相同的规定。 FIL第2条将“外国投资”定义为“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

此简短定义包括四种类型的现实: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其他或其他外国投资者合作设立外国独资公司的情况(“外国投资”);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股份,资本,财产或任何其他公司所有权或权益(“外国投资者”);
  •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或其他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在中国境内投资项目的情况;
  • 外国投资者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外国投资之间就出现了区别,这也包括“并购”(M&A),第二种为直接投资,第三种为间接投资。尽管这些分类的定义范围(可能会在将来的条款中阐明)仍然不确定,但可以看到朝着非本地现实的更友好的开放。

Fil拥有准确的外国投资可追溯系统(报告系统),用于管理中国本身的投资,并建立了先进的技术。 34,外商投资企业将所有相关信息保存在商务部,并提供相关技术。 37,不遵守规定的情况下的制裁。

通过这一监管的“飞跃”,将加强外国投资和知识产权,增加对违法行为负责者的法律责任,开标,公开招标,外商投资企业,较少的“严格”税收法规,以及建立控制和监督机构以保证和保护它们(“合规机制”)。

这样,缩小了本地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差距,加强了后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防御能力。结果是鼓励了双方之间的“自愿和公平”合作,这是增加该领土财富的典范。正是新《外国投资法》第22、23和39条涉及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方面,禁止(第23条)政府部门及其所雇用的人员非法披露或提供在此期间获悉的商业秘密。任何第三方履行其职责,均应受到制裁(第39条)。

在第709号行政通知中,撤销了以前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被外国投资者强烈批评为繁重和歧视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外国实体提供的优惠待遇不及中国同行。

2019年4月,为保护知识产权,全国人大发布了对现行商标法的进一步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的最大惩罚性赔偿为从实际损失,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或商标所有人可以收取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的三倍增加到五倍。如果无法确定这些金额,新法律还将最高惩罚性赔偿从3人民币增加到500万元人民币。此外,这项修正案赋予了每个人民法院命令销毁侵权商品的权力(此前仅由市场监管局保留),并规定侵权商品在移走后不得在市场上进一步分发或出售。同一学科也适用于专利领域。

中国政府当局以这种方式试图安抚国际社会的一再抗议活动,这些抗议活动抱怨在“龙”境内“强制”转让技术的要求,并阻碍了合作与投资。只有时间才能证明透明性是否可以用行动实现。

资讯来源:由0x资讯编译自DATADRIVENINVESTOR,版权归作者Raffaella Aghemo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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