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反洗錢法規走了六年的美國之路。延遲

2020年1月,與過去十年相比,歐盟加密貨幣業務的監管格局將徹底改變-這些變化將至少觸及所有存儲客戶加密貨幣資金或提供法定到加密貨幣交易所服務的人。

不久前,《反洗錢條例》已擴大到涵蓋歐盟的加密貨幣託管人錢包服務提供商和加密貨幣到法定貨幣的交易所。被稱為「歐盟第五反洗錢指令」的法律於2018年7月9日生效,並將在2020年1月10日之前轉變為每個歐盟成員國的國家立法。在此之前,在大多數情況下,加密貨幣屬於歐盟監管體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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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歐盟很像,美國也被迫對這種新興資產類別採取行動,2013年,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首次為加密貨幣行業參與者(主要是交易者和管理者)引入了解釋性指南。交易所者是從事將數字貨幣兌換成真實貨幣的業務的個人或實體,而管理員是從事發行或贖回數字貨幣的業務的人員或實體。

隨著歐盟成員國將新指令納入其國家立法的過程中,自美國實施加密貨幣監管以來已經過去了五年多的時間。我們從這一長期經驗中學到什麼?與美國相比,我們對歐盟市場的監管有何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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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研究歐盟和美國的案例,我們可以注意到監管方式的明顯相似之處。兩個司法管轄區都強調了加密貨幣監管對於打擊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重要性。早在6月,二十國集團(G-20)在日本舉行了一次會議,強調了對加密貨幣資產的一些擔憂,並指出:

「雖然目前加密貨幣資產不對全球金融穩定構成威脅,但我們仍對風險保持警惕,包括與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反洗錢(AML)以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CFT)有關的風險。 」

因此,特定的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在獲得金融監管機構的授權,客戶識別(KYC),持續的帳戶監控,記錄保存和可疑活動報告方面,與傳統金融機構面臨相同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成員國可以像其美國一樣在其國家立法中自由採取更嚴格的反洗錢措施,在美國,只要不與美國聯邦法律相抵觸,就可以允許成員國實施更嚴格的法規。

這樣,歐盟和美國的主管部門可以更密切地監視加密的使用。它允許防止將非法資金放入金融系統,並且由於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某種程度的匿名性,可以避免出於非法目的隱瞞轉賬。

儘管如此,兩個司法管轄區的目的都是使這種監督平衡和成比例,以維護金融科技的技術進步。

一些關鍵差異

定義-儘管歐盟和美國採用相同的監管加密貨幣方法,但仍存在一些差異,它們從定義開始。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在歐盟第五反洗錢指令(5AMLD)下獲得「有義務的實體」的身份,該等同於美國的「涵蓋金融機構」-兩種定義具有相同的目的,即使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遵守每個監管轄區中已建立的銀行規則。

監管重點-5AMLD涵蓋託管錢包服務提供商和加密貨幣到法定貨幣的交易所,而美國聯邦監管制度適用於交易所或傳輸加密的提供商,無論法定貨幣是否參與。

立法合規性-美國有兩個級別的法規:聯邦和州。因此,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必須確保兩個級別的合規性。有趣的是,美國某些州的當地法律可能會豁免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相比之下,在歐盟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成員國的立法必須等於或嚴格於5AMLD規定。

數據保護-最終的區別是對數據保護的態度。在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適用於根據5AMLD的規定針對AML / CFT收集的個人數據的處理,這意味著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錢包提供商有義務確保採取適當措施來保護他們從客戶那裡收集的信息。迄今為止,儘管美國一些州開始出現隱私法律,但美國尚未制定任何聯邦隱私或數據收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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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權與客戶盡職調查

另一個重要的事情是引入受益所有權規則。在歐盟,它要求義務實體收集有關其客戶實益擁有人身份的信息。

與此類似,我們在美國擁有「客戶盡職調查」規則,該規則要求金融機構收集所有法人客戶的實益擁有人信息。實際上,在美國,此規則並未直接涵蓋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儘管如此,加密貨幣企業通常將CDD規則視為其基於風險的方法的一部分。這也有助於滿足財務合作夥伴的期望。

除此之外,5AMLD要求歐盟成員國在國家公共登記冊上提供有關受益所有人的信息,這些信息應在歐盟一級互連,以促進跨境合作以及監管機構和金融情報部門的信息訪問。

相反,美國許多人推測各州將很快效仿,並建立一個追蹤實體實益擁有權的國家資料庫。目前,根據《美國愛國者法案》第314(b)節,只有可選的FinCEN計劃,允許金融機構在利益相關方之間(包括其他金融機構和執法機構)共享有關客戶實體的實益所有權信息,但僅出於以下目的:洗錢和防止恐怖主義籌資。

我們可以從美國經驗中學到什麼?

加密貨幣在美國已經受到現行匯款人法律的監管達六年之久。除了FinCEN以外,美國其他監管機構,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也試圖將加密貨幣部分納入其管轄範圍。

隨著市場的發展以及建立在這種新興資產類別之上的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解決這一監管重疊的動力可能會更加明顯。法規還為客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從而將信任範圍擴展到尋求利用受管制市場的可靠服務提供商。

我們認為,歐盟對加密的監管將帶來同樣的結果,即可以更廣泛地應用於加密貨幣市場,並有利於歐盟金融體系的穩定。我們還認為,就像在美國各州一樣,我們可能會看到從一個歐盟成員國到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對加密貨幣服務提供商及其監管細節的僵化程度不同。

歐盟正在追趕並變得更加協調一致,類似於FinCEN在2013年通過擴大受監管機構的定義並將其置於AML / CFT要求的範圍之內在美國提供初步指導之後所發生的事情。歐盟和美國方法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監管範圍。 5AMLD擴展到託管錢包服務提供商和加密貨幣到法定交易所,而FinCEN涵蓋加密貨幣交易所和傳輸活動,而與法定貨幣無關。

此處表達的觀點,想法和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不一定反映或代表Cointelegraph的觀點和觀點。

Serhii Mokhniev是一位經過認證的反洗錢專家,也是遵從法規的專家,專門從事加密貨幣監管和洗錢預防。他目前是CEX.IO的法規事務顧問。

資訊來源:由0x資訊編譯自COINTELEGRAPH,原文:https://cointelegraph.com/news/european-aml-regulations-follow-the-us-path-with-a-six-years-delay。版權歸作者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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