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是機構採用的基石

政府實施的加密貨幣規則在各個司法管轄區之間有所不同。這催生了一種獨特的脆弱的監管Arbitrum形式,它使利益相關者可以利用來自各個機構的兩極分化的立場。分解此方面並在全球範圍內協調廣泛相似的準則將使更加清晰,並引入加密貨幣渴望的機構採用浪潮,正如《福布斯》(Forbes)於2019年12月9日報道的那樣。

建立共同框架

在中國經營加密貨幣交易所可能是管理壓力最大的企業之一。監管壓力過大,突襲突襲以及國家(CCP)成員的良好立場都是遊戲的一部分。這種情況導致趙長鵬將Binance從中國搬到馬爾他。

來自各個州的監管機構持有高度不同的意見。有些人,例如布拉德·謝爾曼(Brad Sherman),想要徹底的禁令,而另一些人則希望接受。在20國集團(G20)等國際論壇上的討論提出了非常相關的問題,主要圍繞允許行業在嚴格立法範圍之外運作的弊端,以及這些資產是否旨在超越監管。

一個特彆強調的觀點是需要國際準則,以阻止企業主簡單地改變其經營所在國來尋找。此外,它將在某些地區建立帝國,同時切斷其他地區的創新技術。國際準則是絕對必須的,但我們也應認識到它們在每個地區都是獨特的挑戰。

機構如何適應

一次又一次地確定,機構資金的最大障礙是監管缺乏確定性。擁有龐大功能的大型投資基金不會向可能被國家禁止的行業投入數百萬或數十億美元。

考慮到機構的性質,它們對客戶和利益相關者有責任從事長期可盈利的活動。如果監管機構齊心協力並確定一個框架,並賦予該行業所期望和應有的合法性,那麼對於站在旁觀地等待監管機構發出真正綠色信號的機構來說,這將帶來更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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